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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传时间:2018-04-28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日前广东省关于《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对广大群众征求意见意见,稿件全文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对《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

日前广东省关于《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对广大群众征求意见意见,稿件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市场公平和竞争公正,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5月11日。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附件: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广东省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汇总表.xls

联系人:许技科

联系电话:020-87532485

电子邮箱:gddaqichu@163.com

通讯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编:510630

附件

广东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各地陆续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但从调度情况显示,全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清理整治数量与各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差距较大,部分地市政府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底数不清、力度不强,致使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成效甚微。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市场公平和竞争公正,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根据《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界定范围。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是指:不符合***或省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未依法办理发改、经信、土地、规划、环保、水利、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场所)。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场所)。乱:不符合***或省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工业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场所)。

(二)主要目标。全面排查摸清全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按照停产关闭、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的方式实施分类整治。2018年重点整治城市交界区域、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整治,以环境倒逼发展转型,提升全省城乡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保护环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多赢目标。

二、各地重点任务

(一)制定完善整治方案。各地要制定、完善散乱污行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尚未制定方案的地市应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工作,已制定方案的城市应进一步扩大摸查和整治范围,完善整治方案。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建立完整的整治清单。各地要深入开展拉网式排查、地毯式摸查,进一步摸清当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底数,深入了解每家企业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整治方式、责任部门和计划完成时限,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整治清单。各地政府要组织对清单查漏补缺、审核把关,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乱报,清单要按时报省直对应责任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摸查清单进行抽查核实,对于瞒报、虚报、乱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应排查负责人责任;情节较重的,提请省政府约谈当地党委和政府;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地市按照不同情形实行问责。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依法开展销号式集中整治。各地要按照停产关闭、整合搬迁、整改提升三种方式分类制定处置清单,建立整改销号制度,依法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按时向省直对应责任部门备案。整治工作要做到关停要坚决、搬迁有去处、整改有标准。

1.停产关闭一批。对不符合***或省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工业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应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坚决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能源局南方电监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整合搬迁一批。对于达不到停产、关闭条件,但符合***和省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工业企业(场所),应加强排污监管,经当地政府综合评估,整合后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应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园区,并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

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能源局南方电监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整改提升一批。对符合***和省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达不到停产、关闭条件且未列入整合搬迁的工业企业(场所),应加强排污监管,依法限期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能源局南方电监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统筹推进防止反弹。各地要围绕整治工作涉及的资金、就业和行业发展方向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系统整治规划,科学稳妥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做到疏堵结合,扶治并举。要着眼推进发展转型与污染防治相结合,实现环境管理向推动绿色发展的长远目标转型,进一步完善企业审批和长效监管机制,切实防止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回潮反弹。

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能源局南方电监局、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加强信息公开。各地政府要建立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行动的信息公开制度,2018年7月15日前将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清单在政府官网专栏公示,公示内容要涵盖企业名称、地址、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时限等,同时,每月月底前公开整治进度;设立专门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加强宣传,曝光违法企业;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散乱污工业企业,要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 和信用广东网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六)严格责任落实。各地政府是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实施挂图作战,强化督导检查,切实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清单中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按时清零。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追究责任,确保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到位。

三、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5月10日-6月30日)

全面摸查工作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处置完整清单,于7月10日前报送省对应的责任部门。(格式见附件1)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8年7月1日-2019年9月30日)

每季度完成率不低于全部整治任务的20%,2019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各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省对应的责任部门报送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阶段性总结、汇总表和进展情况清单。(格式见附件2、3)

(三)总结复查阶段(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各地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上报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总结。各地要持续巩固整治成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复查,做到发现一起坚决取缔一起。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各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整体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专题报告报省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抓好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本方案要求亲自安排部署,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督政和督企并重,切实压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省直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明确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分工,定期召开省直部门整治工作推进会,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长监管制度,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形成合力、联合执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环保部门:负责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的协调工作;对未办理环保手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涉及行政拘留、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移交公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发改部门、经信部门:依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严把政策及审批关,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企业,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查处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移交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可完善相关用地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园区内违反规划的项目和行为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水利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严格排查,坚决取缔非法自备井和非法入河排污口,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封堵其入河排污口;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工商部门:依据《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及时吊销营业执照;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散乱污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食药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不具备食品药品生产条件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的整治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供电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企业依法实施断电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后私拉乱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有关部门:对属不符合税务、消防、农业、城管等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督查督导。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机结合,涉刑移送案件和取缔企业信息要及时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数据库,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推进进度明显滞后、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省环境保护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结合省级环保督查工作,对各地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将纳入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对工作不力、瞒报、漏报、进展缓慢的,检查组将提请省政府向全省通报,并约谈当地党委和政府;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地市按照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附件:1.______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分类综合整治清单

2.______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

治进度汇总表

3.______市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综合整

治进展情况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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