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实务】“失控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票据鉴别仪,智能票据鉴别仪,票据仪,银行票据鉴别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第一条、第二款: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失控发票、异常凭证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强调了企业有关支出的真实性、有关性和合理性。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规定强调了税前扣除凭据的合法性、有效性。而合法有效凭据并非特指发票。因此,笔者认为,企业能够提供交易合同、银行转账证明、对方收款证明、收发货凭证、出库单(领料单)等相关证据,证明该项交易真实的,其相关支出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仅代表个人观点,实际操作还要和税务机关积极沟通)
联系人:王老师
手机: 13893292531
座机:0931-8428319
Q Q:2080642182(兰州办事处) 307861571(总部)
邮箱:Zhongchaopiaoju@126.com
票据,票据鉴别仪,中国票据网,上海票交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