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具备批量供应能力;
2.基本实验研究资料齐全,且已经通过试点工程或工程试用;
3.材料或制品的毒性和燃烧性能,已分别通过卫生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检验与鉴定。
1.安全性鉴定报告的样本,应由独立鉴定机构从检验批中按一定的规则抽取的样品构成。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使用特别制作的或专门挑选的样品,也不得使用委托单位自行抽样的样本。
2.每一性能项目所需的试样,应至少取自3个检验批次;每一批次至少抽取一组试样;每组试样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检验结果以平均值表示时,其有效试样数不应少于5个;
2)当检验结果以标准值表示时,其有效试样数不应少于15个;
1.当用于既有建筑物加固时,宜为30年;
2.当用于新建工程(包括新建工程的加固改造)时应为50年;
3.当结构胶到达设计使用年限时,若其胶粘能力经鉴定未发现有明显退化者,允许适当延长其使用年限,但延长的年限须由鉴定机构通过检测,会同建筑产权人共同确定。
1.结构胶的基本化学组成和载体类型;
2.配制说明,包括组分、配比、加料顺序、配胶时必须的环境控制及配好的结构胶适用期(可操作时间);
3.推荐的基材表面处理方法及其详细说明;
4.胶粘剂施工环境控制;
5.涂布或压注工艺操作及要求的详细说明;
6.固化程序,包括典型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各参数极限值的说明;
7.贮存要求及贮存期。
1.对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的结构胶,应通过耐湿热老化能力的检验;
2.对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胶,应通过耐湿热老化能力和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3.对承受动荷载作用的结构胶,应通过抗疲劳能力检验;
4.对寒冷地区使用的结构胶,应通过耐冻融能力检验。
1.测定结构胶黏度和触变指数用的试样,其拌胶量应以250g为准。
2.当按黏度上升判定法检测受检胶的适用期时,宜以胶的初黏度测值为基值,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判定:
1)对一般结构胶:以黏度上升至基值1.5倍的时间,定为该胶的适用期;
2)对灌注型结构胶:以黏度上升至基值2.5倍的时间,定为该胶的适用期。
1.对混凝土结构:
1)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时,应采用Ⅰ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2)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30时,应采用Ⅰ级或Ⅱ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2.对砌体结构:若无特殊要求,可采用Ⅱ级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1.纤维复合材抗拉强度;
2.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
3.纤维复合材层间剪切强度。
1.应通过检查检验批的中文标志、批号和包装的完整性,以确认取样的有效性;
2.应通过测定碳纤维的k数和导电性,以确认该批材料的真实性;
3.应通过核查结构胶的安全性鉴定报告,以确认粘结材料的可靠性。
1.工程结构用的后锚固连接件应采用胶接植筋、胶接全螺纹螺杆和有机械锁紧效应的自扩底锚栓、模扩底锚栓和特殊倒锥形锚栓。
2.在考虑地震作用的结构中,严禁使用膨胀型锚栓作为承重构件的连接件。
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牢固性。
1.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当结构的加固材料中含有合成树脂或其他聚合物成分时,其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宜按30 年考虑;当业主要求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为50年时,其所使用的胶和聚合物的粘结性能,
应通过耐长期应力作用能力的检验;
3.使用年限到期后,当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4.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材料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
5.当为局部加固时,应考虑原建筑物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对结构加固后设计使用年限的影响。
1.结构的计算图形,应符合其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2.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和组合值系数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确定,并应考虑由于实际荷载偏心、结构变形、温度作用等造成的附加内力。
1.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当结构可靠性鉴定认为应重新进行现场检测时,应采用检测结果推定的标准值;
3.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检测受实际条件限制而无法取芯时,可采用回弹法检测,但其强度换算值应按GB50367附录B的规定进行龄期修正,且仅可用于结构的加固设计。
1.结构加固分为直接加固与间接加固两类,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条件和使用要求选择适宜的加固方法及配合使用的技术。
2.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增大截面加固法、置换混凝土加固法或复合截面加固法。
3.间接加固宜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增设支点加固法、增设耗能支撑法或增设抗震墙法等。
4.与结构加固方法配合使用的技术应采用裂缝修补技术、锚固技术和阻锈技术。
1.宜选用HRB335级或HPB300级普通钢筋;当有工程经验时,可使用HRB400级钢筋;也可采用HRB500级和HRBF500级的钢筋。对体外预应力加固,宜使用UPS15.2—1860低松弛无粘结钢绞线。
2.钢筋和钢绞线的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和《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JG161的规定。
3.钢筋性能的标准值和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采用。
4.不得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中文标志或未经进场检验的钢筋及再生钢筋。
1.焊条型号应与被焊接钢材的强度相适应;
2.焊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 GB/T5117和《热强钢焊条》GB/T5118的规定;
3.焊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和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
4.焊缝连接的设计原则及计算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
1.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碳纤维,应选用聚丙烯腈基不大于15K的小丝束纤维。
2.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芳纶纤维,应选用饱和吸水率不大于4.5%的对位芳香族聚酰胺长丝纤维。且经人工气候老化5000h后,1000MPa应力作用下的蠕变值不应大于0.15mm。
3.承重结构加固用的玻璃纤维,应选用高强度玻璃纤维、耐碱玻璃纤维或碱金属氧化物含量低于0. 8%的无碱玻璃纤维,严禁使用高碱的玻璃纤维和中碱的玻璃纤维。
4.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严禁采用预浸法生产的纤维织物。
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剂,宜按其基本性能分为A级胶和B级胶;对重要结构、悬挑构件、承受动力作用的结构、构件,应采用A级胶;对一般结构可采用A级胶或B级胶。
承重结构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和和醇酸树脂作为胶粘剂。
本方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和受压构件的加固。
本方法适用于下列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加固:
1.以无粘结钢绞线为预应力下撑式拉杆时,宜用于连续梁和大跨简支梁的加固;
2.以普通钢筋为预应力下撑式拉杆时,宜用于一般简支梁的加固;
3.以型钢为预应力撑杆时,宜用于柱的加固。
外包型钢加固法,按其与原构件连接方式分为外粘型钢加固法和无粘结外包型钢加固法,也成为湿式外粘型钢加固法和干式外包钢加固法;均适用于需要大幅度提高截面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的钢筋混凝土柱及梁的加固。
本方法适用于对钢筋混凝土受弯、大偏心受压和受拉构件的加固。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加固。
本方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轴心受压、大偏心受压受拉构件的加固。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加固。
以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法为例,采用纤维复合材对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其目的是减少二次受力的影响,亦即降低纤维复合材的滞后应变,使得加固后的结构能充分利用纤维材料的强度。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加固后,其正截面受弯承载力的提高幅度,不应超过40%,并应验算其受剪承载力,避免因受弯承载力提高后而导致构件受剪破坏先于受弯破坏。
纤维复合材的加固量,对预成型板,不宜超过2层,对湿法铺层的织物,不宜超过4层,超过4层时,宜改用预成型,并采取可靠的加强锚固措施。
1.环向围束的纤维织物层数,对圆形截面不应少于2层;对正方形和矩形截面柱不应少于3 层;当有可靠的经验时,对采用芳纶纤维织物加固的矩形截面柱,其较少层数也可取为2层。
2.环向围束上下层之间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50mm,纤维织物环向截断点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200mm,且各条带搭接位置应相互错开。
当采用U形箍、L形纤维板或环向围束进行加固而需在构件阳角处绕过时,其截面棱角应在粘贴前通过打磨加以圆化处理。梁的圆化半径r,对碳纤维和玻璃纤维不应小于20mm;对芳纶纤维不应小于15mm;柱的圆化半径,对碳纤维和玻璃纤维不应小于25mm;对芳纶纤维不应小于20mm。
本方法适用于截面偏小或配筋不足的钢筋混凝土受弯、拉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加固。本方法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低于0.2%的构件加固。
现场施工时,在锚具与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材之间宜粘贴2层~4层碳纤维织物作为垫层,并在锚具、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材以及垫层上均应涂刷高强快固型结构胶,并在凝固前迅速将夹具锚紧,以防止预应力碳纤维复合板与锚具间的滑移。
本方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以结构胶种植带肋钢筋和全螺纹螺杆的后锚固设计;不适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筋率小于0.2%的构件的后锚固设计。素混凝土构件及低配筋率构件的植筋应按锚栓进行设计。
1.在抗震设防区的结构中,以及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中,不得使用膨胀锚栓作为承重结构的连接件。
2.当在抗震设防区承重结构中使用锚栓时,应采用后扩底锚栓或特殊倒锥形胶粘型锚栓,且仅允许用于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并建于Ⅰ、Ⅱ类场地的建筑物。
3.用于抗震设防区承重结构或承受动力作用的锚栓,其性能应通过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160的低周反复荷载作用或疲劳荷载作用的检验。
1.结构加固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据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经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2.加固材料、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材料和产品应按本规范规定的抽样数量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送样应经监理工程师签封;复验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或生产厂家自行抽样、送检的委托检验报告无效;
3.结构加固工程施工前,应对原结构、构件进行清理、修整和支护;
4.结构加固工程的每道工序均应按本规范及企业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尚应按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5.相关各专业工种交接时,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1.应清理原构件表面的尘土、浮浆、污垢、油渍、原有涂装、抹灰层或其他饰面层;对混凝土构件尚应剔除其风化、剥落、疏松、起砂、蜂窝、麻面、腐蚀等问题至露出骨料新面;对钢构件和钢筋,还应除锈、脱脂并打磨至露出金属光泽;对砌体构件,尚应剔除其勾缝砂浆及已松动、粉化的砌筑砂浆层,必要时,还应对残损部分进行局部拆砌。当工程量不大时,可采用人工清理;当工程量很大或对界面处理的均匀性要求很高时,宜采用高压水射流进行清理。高压水射流的作业应按加固施工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2.应采用相容性良好的裂缝修补材料对原构件的裂缝进行修补;若原构件表面处于潮湿或渗水状态,修补前应先进行疏水、止水和干燥处理。
1.加固工程搭设的安全支护体系和工作平台,应进行安全检查;
2.加固施工前,应熟悉周边情况,了解加固构件的受力和传力路经,对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情况应进行检查。若遇设计不符或有质疑应及时报告;
3.在加固过程中,发现结构、构件出现变形增大、裂缝扩展、增多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工、支顶并向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4.对危险构件、受力大的构件进行坚固,有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措施,并应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5.对施工人员健康、周边环境有影响的粉尘、噪音、有害气体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化学材料及产品应存放在远离火源的储藏室内,并应密封存放;
7.工作场地严禁烟火、并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问题;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均符合本规范的合格质量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验收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完整。
1.对进入加固市场前未做过该性能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应将见证抽取的样品送独立检测机构补做验证性试验。其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及加固施工规范附录H的规定;
2.对该性能已通过独立检测机构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其进场复验,应按加固施工规范附录J的规定进行快速检测与评定;
3.当一种胶粘剂的快速复验不合格时,允许重新采用加固施工规范附录H规定的试验方法,以加倍试件数量再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允许改评为符合耐老化性能要求的结构胶粘剂;
4.不得使用仅具有湿热老化性能快速复验报告的胶粘剂。
1.过期或出厂日期不明;
2.包装破损、批号涂毁或中文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复印件;
3.掺有挥发性溶剂或非反应性稀释剂;
4.固化剂主成份不明或固化剂主成份为乙二胺;
5.游离甲醛含量超标;
6.以“植筋-粘钢两用胶”命名。
注:过期胶粘剂不得以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而擅自延长其使用期限。
结构加固用锚栓应采用自扩底锚栓或模扩底锚栓,且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进场时,应对其品种、型号、规格、中文标志和包装、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进行检查,并应对锚栓钢材受拉性能指标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
对地震设防区,除应按上述规定进行检查和复验外,尚应复查该批锚栓是否属“地震区适用”的锚栓。
1.清理、修整原结构、构件;
2.安装新增钢筋(包括种植箍筋)并与原钢筋、箍筋连接;
3.界面处理;
4.安装模板;
5.浇筑混凝土;
6.养护及拆模;
7.施工质量检验。
1.现场的温湿度应符合灌注型结构胶粘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若未作规定,应按不低于15℃进行控制。
2.操作场地应无粉尘,且不受日晒、雨淋和化学介质污染。
粘贴纤维材料部位的混凝土,其表层含水率不宜大于4%,且不应大于6%。对含水率超限的混凝土应进行人工干燥处理,或改用高潮湿面专用的结构胶粘贴。
若在底胶指干时,未能及时粘贴纤维材料,则应等待12h后粘贴,且应在粘贴前用细软羊毛刷或洁净棉纱团沾工业丙酮擦拭一遍,以清理不洁残留物和新落的灰尘。
纤维复合材与混凝土之间的粘结质量可用锤击法或其他有效探测法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认的总有效粘结面积不应小于总粘结面积的95%。
探测时,应将粘贴的纤维复合材分区,逐区测定空鼓面积(即无效粘结面积);若单个空鼓面积不大于10000mm2,允许采用注射法充胶修复;若单个空鼓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0mm2,应割除修补,重新粘贴等量纤维复合材。粘贴时,其受力方向(顺纹方向)每端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若粘贴层数超过3层,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对非受力方向(横纹方向),每边的搭接长度可取为100mm。
当采用压力注胶法粘钢时,应采用锚栓固定钢板,固定时,应加设钢垫片,使钢板与原构件表面之间留有约2mm的畅通缝隙,以备压注胶液。
植筋焊接应在注胶前进行。若个别钢筋确需后焊时,采取断续施焊的降温措施外,尚应要求施焊部位距注胶孔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5d,且不应小于200mm;同时必须用冰水浸渍的多层湿巾包裹植筋外露的根部。
注入胶粘剂时,其灌注方式应不妨碍孔中的空气排出,灌注量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确定,并以植入钢筋后有少许胶液溢出为度。在任何工程中,均不得采用钢筋从胶桶中粘胶塞进孔洞的施工方法。
1. 锚栓安装现场的气温不宜低于-5℃。
2. 严禁在雨雪天气进行露天作业。
本文链接http://www.shhorse.com/Article/ghdhzjgjgrz_1.html
(本文系悍马加固材料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于本人联系,如有侵权,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