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手续和划款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第89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应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1)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默认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目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手把手教你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手续和划款办法
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3)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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